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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

處理壟斷的政府政策。托拉斯法的法律的目的是停止侵犯的市場力的大公司,有時,以防止公司合併和收購,將建立或加強的壟斷者。隨著時間的推移有很大的差異,在國家之間和同一國家內的反托拉斯政策。這反映了不同的想法,對什麼是壟斷地位,並在有一個,哪些種類的行為辱駡。在美國,壟斷政策建成了 1890 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此限制貿易,或以後的話說行事、 壟斷商務的禁止的合同或陰謀。在 20 世紀初這項法律用於減少運用所謂"強盜大亨",例如,摩根大通和約翰 D.洛克菲勒,主導美國產業的大部分 的經濟權力通過控制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的巨大信任。杜邦化工、 鐵路公司和洛克菲勒的標準石油公司,除其他外,被打破。在 1970 年代謝爾曼法 》 被拒絕 (最終沒有成功) 對 IBM,並在 1982 年它保護 AT&T 全國電信壟斷的分手。世紀八十年代採用更自由放任的辦法,以從芝加哥學派的經濟理論基礎。這些理論說反托拉斯干預的唯一理由應該是缺乏競爭損害了消費者,而不是一家公司已成為,有些含糊不清的意義上說,太大了。以前有針對性的反壟斷機構,由一些壟斷性的活動,如掠奪性定價和獨佔的市場行銷協定,是給消費者比過去以為更少有害。他們還批評傳統確定方法的一種壟斷,是基於一個市場的百分比看 已送達的最大的商號或公司,使用稱為 Herfindahl Hirschman 指數的措施。而是 ,他們認為即使由一家公司控制的市場不需要反托拉斯關注的問題,只要它是一個可競爭市場。在 20 世紀 90 年代美國反托拉斯政策成了某種程度上更多的干預。高調訴訟在 1998 年推出了針對微軟。巨人 軟體公司被判犯有反競爭行為,據說,減緩創新的步伐。然而,擔心該公司將進行分拆,信號更多 interventionalist 美國反托拉斯政策,事實證明錯了地方。公司不嚴厲懲處。在英國,反托拉斯政策長認定根據政策制定者的決定是符合公眾利益。有時這種方法是比較寬容的並購 ; 在其他人較少。然而,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英國跟隨美國在基於反托拉斯政策在競爭中的更改是否損害消費者利益。在歐洲聯盟的其餘部分內建立國家冠軍企業,允許選擇的企業享有一些壟斷權力,在家裡,可使它們更有效地在國外的競爭者的幾個大奉行的國家政策。然而,在 1990 年代,歐洲委員會變得日趨活躍在反壟斷政策方面,大多尋求促進歐盟內部的競爭。在 2000 年,歐盟有爭議的是阻止兩家美國公司,通用電氣公司和霍尼韋爾公司的合併 ; 這筆交易已經得到美國的反壟斷監管機構核准。爭議突出顯示的一個重要問題。隨著全球化的增加,相關市場為判斷市場權力是否存在,或正越來越多地遭到虐待將涵蓋更多領土比任何一個單一的經濟體。事實上,可能有需要建立全球的反壟斷機構,世界貿易組織的主持下,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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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or

  • Cindy Chu
  • (Taipei,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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